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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金花申请萨日娜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花,萨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276号申请人吴金花被执行人萨日娜吴金花申请萨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6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海珠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6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濛审判员 :刘 长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 圆 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