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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4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季洪新与张维松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洪新,张维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4307号申请执行人:季洪新,男,194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被执行人:张维松,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31702号判决,在执行季洪新与张维松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维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人民币9315.38元及相关利息与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维松存款人民币4315.3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声雷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