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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1397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朱某甲,男,汉族,农民。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经查,原、被告于2007年10月在新疆打工认识,2008年10月22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原告系再婚。2013年6月17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2011年2月2日生一子朱某乙,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2011年12月双方建三间平房。被告常年在新疆打工。后因异地分居、感情不和,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朱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朱某甲自愿离婚;二、婚生子朱某乙由被告朱某甲抚养,暂跟随原告许某某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朱某甲负担,每月5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周至县四屯镇东阳化村南4路副51号三间平房以及家具、电器等生活用品,原告许某某放弃分割,归被告朱某甲所有。四、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某某负担15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平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