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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阳市好声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信阳市好声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执59号申请执行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辛宏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信阳市好声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平桥区平桥法院对面。法定代表人:柳世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信阳市好声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院已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7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7月17日,被执行人信阳市好声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本案执行款40200元和申请执行费500元。2017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5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鸿飞审判员  杨荣光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