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3民初3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与冷宗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冷宗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37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住所地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908151773R。负责人:罗宪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冷宗华,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与被告冷宗华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5.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859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红宇人民陪审员  谭明和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诗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