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圣英、王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圣英,王钟,姚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354号申请执行人:郑圣英,女,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钟,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姚黎,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186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诉讼费2000元、执行费650元,合计526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钟、姚黎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526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凡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