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2行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邹君与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君,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1110号原告邹君,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蒋浩,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君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已同意其查询人口信息、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彬审判员 洪彦审判员 谢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