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2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罗嗣年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嗣年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2刑初4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嗣年,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星子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共青城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共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嗣年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嗣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罗嗣年驾驶赣G×××××正三轮摩托车沿共青城市南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南湖大道金色阳光小区大门处,左转弯进入金色阳光小区大门时,与沿南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张某1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1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共青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罗嗣年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罗嗣年肇事后在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并与随后赶来的120急救人员一同将被害人张某1送往医院抢救,后张某1因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罗嗣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罗嗣年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罗嗣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罗嗣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嗣年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罪,但辩称被害人所驾驶车辆的性能不合格,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影响。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罗嗣年驾驶赣G×××××正三轮摩托车沿共青城市南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南湖大道金色阳光小区大门处,左转弯进入金色阳光小区大门时,与沿南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张某1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1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共青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罗嗣年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罗嗣年肇事后在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并与随后赶来的120急救人员一同将被害人张某1送往医院抢救,后张某1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罗嗣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罗嗣年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122警情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段某1的证言;被告人罗嗣年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嗣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罗嗣年提出被害人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的辩解。经查,交警部门认定罗嗣年擅自改装三轮摩托车(驾驶位加装了雨棚)影响观察路面过往情况,且驾驶该车左转弯时未让正常直行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另被害人张某1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左后视镜缺失与本起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故被告人罗嗣年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嗣年自动投案,庭审中虽然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辩解,但其对交通肇事的主要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依法可认定自首,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嗣年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嗣年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嗣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红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