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蒋文元、丁桂兰等与刘刚、杨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元,丁桂兰,蒋某,刘刚,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873号申请执行人蒋文元,男,生于1938年6月12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住绵阳市游仙区。申请执行人丁桂兰,女,生于1964年6月16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住绵阳市游仙区。申请执行人蒋某,女,生于2004年11月2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刘刚,男,生于1983年9月18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三台县。被执行人杨刚,男,生于1985年9月12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三台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蒋文元、丁桂兰、蒋某申请执行(2013)涪刑初字第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刚、刘刚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刚、刘刚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