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3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许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33民初189号原告许X。委托代理人张露。被告王XX。委托代理人刘建胜。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亢红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及其代理人张露、被告王XX及其代理人刘建胜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X及其代理人诉称,双方于2014年12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迴异,经常因琐事争吵,无法沟通。2015年12月9日双方再次争吵,被告借此回到娘家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判令被告返还彩礼12.6万元。被告王XX及其代理人辩称,不同意离婚,婚后双方互相恩爱,平平安安。生活中的琐事争吵属夫妻之间正常日子的小插曲。被告离家原因是由于在生活极其拮据的情况下,原告利用欺骗手段将被告结余的五万元骗走,后赌博输光,被告恼怒之下回到娘家,但原告不管不问,被告为养活自己外出务工。关于原告所诉彩礼并非12.6万元,而是1.8万元,且现已用于生活开支及结婚花费。原告在婚姻纠纷中存在严重过错,如能改过,被告亦希望重归于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12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双方感情尚好,能互相理解,恩爱有加。2015年12月9日,原告许X未经被告同意,将双方婚后存款取走用做他用,致双方争吵并产生矛盾,为此被告赌气回到娘家至今。期间,原告及家人也几次来到被告家中协商处理纠纷,但因没能很好沟通,致使双方未能和好。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子女,关于共同财产双方存在分歧且均无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相互印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因结婚时间较短,遇事没能很好沟通产生矛盾和隔阂,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在夫妻感情磨合阶段亦在所难免,如双方本着对家庭和本人负责态度,多加理解与沟通,尚有和好可能,为给双方和好机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许X与被告王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亢红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索永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