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4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伟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伟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4327号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江南物业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和泰商务楼七楼。法定代表人:马匡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小福弟,公司员工。被告:王伟芳,女,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芳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妙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郭潇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