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孙强与山西傲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山西傲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民初1924号原告:孙强,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告:山西傲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中环桥东清控创新基地B座18层。法定代表人:李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孙强与被告山西傲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傲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西傲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款766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8日,原告带领若干农民工在被告山西傲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朔州老城F5地块项目”施工,施工主要内容是:砌筑、抹灰、刮白、挖方和回填土方的人工配合等。施工结束后,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山西傲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工资款766000元,并于2015年7月16日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盖被告公章且其法定代表人李傲签名捺印。被告承诺期届满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款。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766000元;证据二:借款单复印件36张,证明被告向原告付款204300元,另外向原告付款39000元没有打借款单;证据三:完工评估报告,证明李傲承包了工程后雇佣原告及其他工人干活。被告山西傲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原告为被告山西傲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朔州老城F5地块项目进行施工。2015年7月16日,被告山西傲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原告孙强朔州工程工人工资款人民币柒拾陆万陆仟元整(小写766000元),承诺于7月31日前偿付工人工资款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元),其余款项于8月15日结清。如逾期未支付,自2015年5月16日开始按月息壹分计付利息。该欠条加盖被告山西傲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并法定代表人李傲签字捺印。审理中,原告认可被告山西傲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此后向其支付款项共计2433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孙强为被告山西傲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包工程进行施工,被告山西傲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欠条认可欠原告工资款766000元,其应按照承诺时间按时付款。审理中,原告认可被告已经支付243300元,该款项应当从所欠工资款中予以扣减,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5227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西傲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诺期限内未结清欠款,原告要求其按约定支付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西傲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院依照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傲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强工资款522700元,并按照约定的利率月息1%支付原告孙强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孙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0元,原告孙强负担1216元,被告山西傲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江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