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8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康金波与被告胡天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金波,胡天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8089号原告:康金波,男,1984年4月25日生,汉族。被告:胡天鸣,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原告康金波诉被告胡天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金波、被告胡天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金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胡天鸣立即归还借款1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0日,被告向其借款15万元整,至今未还。被告胡天鸣辩称:借款属实。借款后没有归还本金也未支付利息。其现在没有能力还款,希望法院拍卖房子还款给原告。现其房屋已被另案查封。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0日,被告胡天鸣向原告康金波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康金波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胡天鸣认可借款事实,称康金波现金给付15万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胡天鸣因无钱给付,不申请调解。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胡天鸣对借款合意及款项交付不持异议,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借款事实,本院对胡天鸣向康金波借款15万元的事实予以支持。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返还。现康金波要求胡天鸣归还借款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天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康金波借款本金15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胡天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钟诗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