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8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陈海通与周妙玲、李志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通,周妙玲,李志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387号原告:陈海通,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周妙玲,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李志标,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陈海通诉被告周妙玲、李志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雷瑟琴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凤英游舒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