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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陈海通与周妙玲、李志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通,周妙玲,李志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387号原告:陈海通,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周妙玲,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李志标,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陈海通诉被告周妙玲、李志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雷瑟琴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凤英游舒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