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阎某与朝某、赛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朝某,赛某,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963号原告:阎某,男,汉族,1994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林西县。被告:朝某,男,蒙古族,1984年5月1日出生。被告:赛某,男,蒙古族,1983年5月2日出生。被告:都某,男,蒙古族,1983年9月6日出生。原告阎某诉被告朝某、赛某、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阎某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阎某负担。审判员 宝力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那木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