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河北衡水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西北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衡水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西北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095号申请人:河北衡水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留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0109459-1。法定代表人:赵全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克什克腾旗西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76785372-X。法定代表人:杨志会,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河北衡水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克什克腾旗西北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衡水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克什克腾旗西北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克什克腾旗西北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河北衡水东方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