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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瑞贵与被告李建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贵,李建力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759号原告:刘瑞贵,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李建力,男,成年,民族不详,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刘瑞贵与被告李建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卫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