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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4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河东区民信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许发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河东区民信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许发礼,史秀荣,许杰,许万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791号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民信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头镇地税局沿街。法定代表人:王文恩,系该单位主任。被申请人:许发礼。被申请人:史秀荣。被申请人:许杰。被申请人:许万东。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民信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许发礼、史秀荣、许杰、许万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许发礼、史秀荣、许杰、许万东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许发礼、史秀荣、许杰、许万东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由被告管理、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解洪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帮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