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芙新支行诉朱建国杨和秀高朝辉龚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芙新支行,朱建国,杨和秀,高朝辉,龚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芙新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南路。法定代表人:吴彩虹,职务:银行行长。被执行人:朱建国,男。被执行人:杨和秀,女。被执行人:高朝辉,男。被执行人:龚淑萍,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5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