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仔华与施国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仔华,施国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753号原告:王仔华,男,196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女,198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告:施国文,男,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原告王仔华与被告施国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仔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仔华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仔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仔华负担。审判员 武斌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