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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仔华与施国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仔华,施国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753号原告:王仔华,男,196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女,198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告:施国文,男,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原告王仔华与被告施国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仔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仔华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仔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仔华负担。审判员  武斌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