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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清甫、张志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甫,张志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3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杨清甫,男,1968年9月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普安县人,教师,住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杨明斌,男,1988年3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农民,住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XXXXXXXXX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志俊,男,1975年5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干部,住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323民初1133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杨清甫的申请,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清甫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志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履行了2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杨清甫是本院执行的另案被执行人,本院裁定扣留了此20000元标的款。交款当天,申请执行人杨清甫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杨明斌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杨清甫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家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