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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邵继敏与郭秋军、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继敏,郭秋军,张丽,李庆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81民初2445号原告邵继敏,男,195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郭秋军(郭秋君),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张丽(张莉),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李庆甲,男,35岁,住临清市。原告邵继敏与被告郭秋军、张丽、李庆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要求被告郭秋军、张丽偿还借款197000元及违约利息,被告李庆甲对其担保的90000元及违约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郭秋军、张丽系夫妻关系,其结婚登记名称为郭秋君、张莉。2008年6月,被告郭秋军因筹建废旧钢铁回收站为由向原告多次借款。其中:2008年6月2日借款40000元,8月11日借款10000元,8月16日借款57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中签名为郭秋军,协议约定借款期限8年,月利率0.0166,“0.0166”明显有改动痕迹,字迹显示为“0.0100”,逾期利率为0.018,逾期不支付利息,则每日按利息千分之十支付罚息,该约定系原告剪裁后粘贴在借款协议中。该协议由张希才进行担保。2009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8月28日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签名为郭秋君,合同约定借款期限9年(其中9年明显有改动痕迹,应为7年),月利率0.0166,逾期利息按约定利息的千分之十加付利息(其中千分之十明显有改动痕迹),同时利率在原基础上上浮4厘。原告在借款合同上自行书写“违约责任:借款到期后,不按时返还借款,则每日加收本金的0.6‰元逾期违约金。”。该借款合同由被告李庆甲提供担保,未明确担保方式。被告借款后,偿还原告部分利息,原告不能说明偿还具体数额,自称均为被告书写了收到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举证材料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足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郭秋军(郭秋君)向原告借款,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及借款合同,借款事实清楚。在2008年借款协议中,“逾期不支付利息,则每日按利息千分之十支付罚息”系原告剪裁后粘贴到协议中,“月息0.0166”有明显改动痕迹,本院不予认定。月利率应按0.0100计算。逾期月利率约定为0.018,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2009年的借款合同中,“逾期利息按约定利息的千分之十加付利息”有明显改动痕迹,本院不予认定。逾期后在利率基础上上浮4厘,不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本院予以认可。原告在借款合同上自行书写“违约责任:借款到期后,不按时返还借款,则每日加收本金的0.6‰元逾期违约金。”,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自认被告偿还部分利息,但具体数额不能详细说明,应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约定利率及逾期利率计算,过付时以被告提供原告书写的收到条为据进行折抵。被告张丽与郭秋军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李庆甲为2009年借款合同中90000元提供担保,但未明确保证方式,依法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上述90000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秋军(郭秋君)、张丽(张莉)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邵继敏197000元及利息(分别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借款协议中107000元按月利率0.0100,逾期利率按0.018计算;借款合同中90000元按月利率0.0166,逾期利率在上述利率上上浮4厘计算);二、被告李庆甲对其担保的债务90000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审判员  张爱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红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