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与谢小芳、王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谢小芳,王智勇,王全碧,徐明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7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地址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金马路一段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207252053J。负责人:唐俊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平、彭刚,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谢小芳,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王智勇,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王全碧,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徐明德,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与被告谢小芳、王智勇、王全碧、徐明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