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群、刘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刘东亮,刘晓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454号申请人:李群,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井冈山市,被申请人:刘东亮,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井冈山市,被申请人:刘晓花,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群与被申请人刘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群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刘东亮、刘晓花价值130000元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东亮在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62×××79)上的存款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杜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逸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经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