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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3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发展与潘妹英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发展,潘妹英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505号原告:吴发展,曾用名吴春发,男,1965年3月8日出生,住所广东省开平市。被告:潘妹英,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住所贵州省从江县。原告吴发展诉被告潘妹英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吴发展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发展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吴发展负担。审 判 长 刘 成人民陪审员 梁 斌人民陪审员 潘跃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