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0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黄友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黄友祥,李稳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0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负责人:石合群,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友祥,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原审被告:李稳岭,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鹿邑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友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4日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