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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咸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咸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1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曲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咸盛,曾用名张玉泉、张耀彬,男,1994年11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2015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0月5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被逮捕。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咸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亚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咸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3日至2017年3月25日期间,被告人苏咸盛先后在山东省莱芜市、曲阜市、济南市等地网吧、学校实施盗窃现金3200余元、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1部、香烟7盒、外套1件,盗窃财物共计70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苏咸盛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金瑞网吧(下称“金瑞网吧”)应聘网管,同年3月13日4时许,苏咸盛在该网吧上班时将前台抽屉内的现金2700元盗走。2.2017年1月30日4时许,被告人苏咸盛在曲阜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4楼数学计算机教研室内盗窃红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并将该笔记本电脑卖至丰某经营的二手寄卖店。后曲阜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将该笔记本电脑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刘某。经鉴定,该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0元。3.2017年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苏咸盛在曲阜市孔子学苑(下称“孔子学苑”)二楼会议室盗窃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将该笔记本电脑放在薛某经营的“艺诚电脑”处一直未取回。后曲阜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将该笔记本电脑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经鉴定,该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716元。4.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苏咸盛到济宁学院东商业街润发网吧(下称“润发网吧”)应聘网管,同年2月22日5时许,苏咸盛在该网吧上班时将前台内的现金1500元、香烟7盒及外套1件偷走。5.2017年3月25日6时许,被告人苏咸盛在济南市长清区大学商业街胖胖网吧(下称“胖胖网吧”)内盗窃白色OPPOR9手机1部,后将该手机以400元的价格卖掉。该手机购买时价值人民币2499元。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苏咸盛在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67号爱网人天溢网吧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分局堤口路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科学技术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户籍信息、抓获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丰某的、薛某、梁某,被害人宋某、蔡某、刘某、王某、段某的陈述,被告人苏咸盛的供述与辩解,手印鉴定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咸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苏咸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咸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苏咸盛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处罚程度及本次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咸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齐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元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