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长沙畅通物流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长沙畅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2执554号申请执行人: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50号F幢,组织机构代码:63406744-2。负责人:樊士宏,经理。被执行人:长沙畅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青竹湖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836535-X。法定代表人:曾正安,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畅通物流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72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长沙畅通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畅通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7704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