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严崇旺诉吕存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崇旺,吕存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339号申请执行人:严崇旺,男,生于1956年3月12日。被执行人:吕存富,男,生于1960年2月26日。严崇旺诉吕存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吕存富于2017年5月10日前给付严崇旺剩余工程款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严崇旺自愿负担。判决生效后,吕存富不履行,严崇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执行了全部案件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后,自愿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彻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