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闫刚强申请执行李保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刚强,李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闫刚强,男。被执行人:李保成,男。闫刚强申请执行李保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6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保成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闫刚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23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同日向李保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李保成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三日内向闫刚强支付案件款1123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0元。现被执行人李保成已将案件款11230元交至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且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闫刚强11230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7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3民初6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玉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