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2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叶慧武与赵发位、孙毅鹏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慧武,赵发位,孙毅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141号原告叶慧武,男,生于1990年9月19日,汉族,四川省天全县人,农民,现住天全县。被告赵发位,男,生于1984年1月4日,汉族,四川省天全县人,农民,住天全县。被告孙毅鹏,男,生于1991年8月29日,汉族,四川省天全县人,农民,住天全县。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福强,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慧武与被告赵发位、孙毅鹏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慧武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发位、孙毅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慧武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慧武撤回对被告赵发位、孙毅鹏的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6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慧武承担。审 判 长 何 涛审 判 员 何 刚人民陪审员 董事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