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终26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万峰路36号注塑工业园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曲凤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苑丽娟,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宗轩,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大庆)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大庆路28号。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辉,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益海公司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准予其缓交六个月或至二审宣判前。2017年7月28日,本院向益海公司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7,383.00元,如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益海公司接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剑审判员 胡乃峰审判员 于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