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蔡玉红、北海金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玉红,北海金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玉红,女,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北海金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其仓新区20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周常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5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北海金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返还购房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座落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西银苑小区40幢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北房权证(2007)字第001002**号】,由于未有对该房屋进行评估,短期内无法处置兑现案款,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春平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