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杜香铭与宋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香铭,宋来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民初3252号原告:杜香铭,女,1965年9月3日生,汉族,住西华县。被告:宋来山,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西华县。原告杜香铭与被告宋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宋来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年息10%,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的被告宋来山,原告本人既不知被告现在在哪,也不知被告的联系方式,所以,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香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馨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