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02民督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嘉兴市嘉城环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超伟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市嘉城环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超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督79号申请人:嘉兴市嘉城环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和润商厦物业用房二层2号。法定代表人:沈洪亮。委托代理人:钱强寒,浙江正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超伟,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嘉兴市嘉城环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7月14日发出(2017)浙0402民督7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李超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嘉兴市嘉城环艺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9614.40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超伟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浙0402民督7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审判员  赵晋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斯群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