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姚某某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292号原告:陈某某,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负责人:王琰。地址:平顶山市。第三人:姚某某,男,汉族,64岁,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第三人姚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第三人姚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第三人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第三人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