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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刘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78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赵政党,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刘霞,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霞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寨路2号东方米兰第2幢1单元8层10805号房产(产权证号:1050106018-8-1-2-10805-1)。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7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