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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汝小飞与丁一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小飞,丁一丁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837号原告:汝小飞,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一丁,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小飞与被告丁一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汝小飞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汝小飞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