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黄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黄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57号南雅中和广场首层、24-28层,组织机构代码89047665-9。负责人:罗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素玲、龚祖聪,分别系广东广悦鸿鼎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黄镜明,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黄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106民初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506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465元、公告费500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兴荔路1号605房的房产,因是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信用惩戒。2017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1325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陈敏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