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执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晓闯与被执行人辽宁东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给付补偿款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闯,辽宁东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执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晓闯,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委托代理人高铁成,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宁东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前所镇洪家村。法定代表人马茂胜,该管委会主任。申请���行人杨晓闯与被执行人辽宁东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给付补偿款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4行初192号行政调解书,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16.687582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16.452282万元(含加倍部分债务利息972.82元),扣申请执行费235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4行初192号行政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师 庆 军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刘兴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东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