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37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爱连与李心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连,李心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766—2号原告:王爱连,女,195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李心照,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2017年8月11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3766—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李心照驾驶的鲁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8月11日被告李心照交纳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李心照驾驶的鲁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心照驾驶的鲁D×××××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