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5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熊涛与万初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涛,万初愿,刘安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5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涛,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万初愿,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刘安宪,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申请执行人熊涛与被执行人万初愿、刘安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赣0123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万初愿、刘安宪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万初愿、刘安宪在银行有存款和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初愿、刘安宪在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13万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万初愿、刘安宪与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及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国煌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陈立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宇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