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永靖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永靖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88号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华桥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姚伟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豪,该公司员工。被告:永靖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南富民路永景坊住宅小区B区。法定代表人:孔德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业,甘肃张国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永靖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2元,减半收取计837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伟明人民陪审员 韩国英人民陪审员 季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鲁松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