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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与周艳、曹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周艳,曹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195号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西路新时代广场二期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1416197G。负责人:汪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艳,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曹丽,女,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诉被告周艳、曹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 瑾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