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苏江动柴油机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江动柴油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02民催9号申请人江苏江动柴油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上冈产业园园区大道纬四路南东侧。法定代表人崔卓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江动柴油机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江动柴油机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招商银行盐城分行于2016年8月23日签发的一份银行汇票灭失,金额为270000元。二、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江苏江动柴油机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招商银行盐城分行请求支付上述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亚琴审判员 郑朝芳审判员 商干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华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