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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文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文广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398号申请人: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良。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宽,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文广。申请人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康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文广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康公司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西湖仲裁委)作出的东劳人仲裁字(2017)第128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第128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新康公司不应支付陈文广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3520元,并应以每月基本工资11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5500元,请求撤销仲裁裁决。陈文广称,东西湖仲裁委作出的第128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新康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13日,东西湖仲裁委作出第128号仲裁裁决:新康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文广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352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783.45元,以上共计12303.45元。陈文广于2012年5月入职新康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工作地点在常青花园十小区。2017年1月,新康公司将常青花园十小区的安全管理服务业务外包给其它公司,陈文广因此无法在原岗位上班。新康公司将陈文广派遣至常青花园十四小区,陈文广不同意,之后双方即未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陈文广月均工资为1756.69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之规定,本案应审查新康公司的申请是否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新康公司所称第128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因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裁字(2017)第128号终局性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文兵审判员  黎伟雄审判员  王 勇二○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昊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