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吕伟与黄兵先、淮安市淮安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伟,黄兵先,淮安市淮安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260号原告:吕伟,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岗、欧丹丹,淮安市淮安区钦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兵先,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淮安市淮安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淮安区竹巷街**号楼。负责人:吴怀雄,该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花男、徐海千,该处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开发区厦门西路16-1号。负责人:张雪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星宇,该公司员工。原告吕伟与被告黄兵先、淮安市淮安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伟负担。审判员 陈顺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