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固仁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固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刑初52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固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某月某日晚上,被告人陈固仁饮酒后驾驶川******“东方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由某某大道方向沿某某大道向某某路方向行驶,某时某分许,陈固仁驾车行驶至某某大道某某东苑下穿桥头处与道路右侧隔离相撞,造成所驾车辆失控仰翻,致使车辆燃烧。经检验,被告人陈固仁血液乙醇浓度检测为261.5毫克/100毫升。经认定,被告人陈固仁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固仁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被抓捕时无拒抓捕行为,且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固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血液酒精乙醇浓度已超过200毫克/100毫升,且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负全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固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某月某日晚上,被告人陈固仁驾驶川******东方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由本市某某大道方向沿某某大道往某某路方向行驶,当日某时某分许,陈固仁驾车行驶至某某大道某某东苑下穿桥头处,所驾车辆与道路右侧隔离墩相撞,车辆失控仰翻自然,造成车辆及市政设施受损。事故后,群众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员赶至现场,陈固仁在现场,在对其询问后,因其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成都市某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陈固仁血液乙醇浓度为261.5毫克/100毫升。2016年某月某日,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成公交认字【2016】第某号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固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固仁到案后,对上述查明事实予以供认。(证据材料略去)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本案有事实关联,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固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固仁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从重处罚。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其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固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余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京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