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4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元龙、孙军峰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元龙,孙军峰,李小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686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刘元龙,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孙军峰,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李小红,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云龙、孙军峰、李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云龙、孙军峰、李小红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云龙、孙军峰、李小红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培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