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5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玉某、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玉某,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5428号原告于某,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玉某,男,蒙古族,农民。被告全某,男,蒙古族,农民。原告于某诉被告玉某、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立案。本院在审理于某诉被告玉某、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