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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5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玉某、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玉某,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5428号原告于某,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玉某,男,蒙古族,农民。被告全某,男,蒙古族,农民。原告于某诉被告玉某、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立案。本院在审理于某诉被告玉某、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有 来自